2019年07月09日,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《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》,全文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,本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,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,可以不予罚款处罚:
一、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(场地)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,无污染物产生,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。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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